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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51309-2019》
3系統設計
3.2燈具
I一般規(guī)定
3.2.1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選擇采用節(jié)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2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
3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yōu)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huán)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設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6標志燈的規(guī)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8標志燈應選擇持續(xù)型燈具。
9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3.2.2燈具的布置應根據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布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qū)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3.2.3火災狀態(tài)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2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3.2.4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xù)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y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三、四隧類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本條第1款~第4款規(guī)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guī)定設計時,持續(xù)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燈具持續(xù)應急點亮時間。
6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guī)定的持續(xù)工作時間。
II照明燈
3.2.5照明燈應采用多點、均勻布置方式,建、構筑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表3.2.5的規(guī)定。
3.2.6賓館、酒店的每個客房內宜設置疏散用手電筒。
III標志燈
3.2.7標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志燈。
3.2.8出口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設置在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與地上建筑共用樓梯間時,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3應設置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4應設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5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應設置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6應設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應設置在豎向梯開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qū)疏散的防火分區(qū)中,應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qū)甲級防火門的上方;
9應設置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10應設置在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11應設置在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²的營業(yè)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3.2.9方向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3)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2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yè)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3保持視覺連續(xù)的方向標志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4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導向安全出口。
3.2.10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以下簡稱“樓層標志燈”)。
3.2.11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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